發布時間:2017-05-10 17:07:46 分類:成功案例瀏覽量:3501
申請人因第7888693號“年份原漿”商標(以下稱被異議商標)異議一案,不服商標局(2015)商標異字第0000048427號不予注冊決定,于2015年11月26日向我委申請復審。我委依法受理后,依照《商標評審規則》第六條的規定,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,現已審理終結。
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認為:
被異議商標“年份原漿”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“酒(飲料)、葡萄酒”等。“原漿”,常指未加漿(加水)進行勾兌、調味的酒,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質等特點,且該商標為酒類行業通用的商貿用語,用作商標缺乏顯著性,不具備商標識別作用。依據《商標法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(二)項、第十一條第一款第(三)項、第三十五條規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。
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:
1、 “年份原漿”并非國家標準白酒工業術語中確定的基本術語及定義,使用在第33類葡萄酒等商品上并未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質等特點,具備商標的顯著性。申請人通過大量的宣傳使用的,已經使“年份原漿”具備了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。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《商標法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(二)項、第十一條第一款第(三)項的規定。